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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案例

公司法律事务案例
发布时间:2013.05.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4585
案情介绍:
  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6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3%的万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季某,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季某成为公司股东后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为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书面答复季某,由于其仅拥有公司3%的股权,公司会计账簿属于商业秘密,季某仅可查看部分会计账簿。季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全部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季某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且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属于合理理由。公司没有合理根据证明季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书面答复的内容于法无据。公司仅提供部分会计账簿供季某查阅,侵犯了季某的股东知情权。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将全部会计账簿供季某查阅。
  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商会法律顾问作以下风险提示:
  一、《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以上公司文件及资料的权利。

                                                                                            (廖泽方 王毅)